美国EB-1C移民优点有哪些?是否有缺点呢?

发布日期:2023-11-16

一、美国移民局每年分配给EB-1C的额度是EB-5的四倍

 

EB-1C是美国政府非常欢迎的移民方式,每年配额为40000个名额,而EB-5仅有10000个名额。这反映了政府对EB-1C的强大支持,使其成为职业移民中第一优先级的C类别,而EB-5则是第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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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B-1C不需要证明资金来源

 

EB-1C对资金的积累过程不进行严格审查,但要求资金来自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控股大股东。相比之下,EB-5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通常要追溯五年,确保每一步资金转移都有可查的文件脉络。

 

三、EB-1C相较于EB-5风险更低

 

EB-1C的投资资金存放在申请人的美国公司账户中,由申请人掌控和使用,降低了资金风险;或者投资于长期稳定盈利的企业,有效地控制了资金风险。而EB-5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无法控制的新项目,加上排期超过五年,导致项目风险显著增加,近期频繁曝光的失败案例也验证了这一点。根据美国移民局的数据测算,EB-5的成功率约为61%

 

四、可反复申请,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且可获得官方修改意见

 

EB-1C一次不通过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移民律师可根据移民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七年内可反复申请,直至成功。

 

五、EB-1C的雇员不一定需要全职,兼职也可以。不一定要雇佣美国工人,有工作许可的非移民外国人也可计入就业人数,包括L1签证持有人和其配偶。

 

相比之下,EB-5自主经营项目要求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创造出十个全职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工人。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可以考虑间接或衍生出来的就业机会。

 

六、EB-1C对申请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职务)。

 

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并且美国公司必需实际运营了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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