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针对美国移民局 (USCIS) 的重要判决正式出炉,明确EB-5投资人无需证明huanhui人的资金来源。该判决为许多中国EB-5申请者带来福音,特别是在中国外汇管制严格的情况下,许多投资人依赖第三方进行资金兑换。那么,该判决就代表着什么?它将如何影响未来的EB-5投资申请?让我们进一步解读。
案件背景:因huanhui问题,EB-5投资人I-526被拒
本案的主人公Jing Zhou,是一名中国EB-5投资人。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投资资金,但由于中国外汇政策的限制(每年个人仅可兑换5万美元),她选择通过香港的家庭朋友Wu先生进行huanhui,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并投资于美国威斯康易尼州的开发项目。
然而,美国移民局 (USCIS) 拒绝了她的签证申请,理由是Zhou未能证明Wu先生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换句话说,尽管Zhou的资金来源合法,移民局仍然要求她提供huanhui人Wu先生的美元资金来源证明。
Zhou不服,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移民局的要求超出了法规本意,属于“任意和武断” (arbitrary and capricious) 的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移民局决定,EB-5投资人无需证明huanhui人资金来源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做出有利于Zhou的判定:
认定移民局的决定“任意和武断”,不符合立法意图。
驳回移民局要求投资人证明huanhui人资金来源的做法。
撤销移民局对Zhou的拒签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审理案件。
法院的核心判决依据:
法院在裁决中详细分析了相关法规(8 C.F.R. § 204.6(e) 和 8 CFR 204.6(j)),并得出以下结论:
EB-5法规明确规定,投资人仅需证明其自身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而无须追溯资金兑换方的资金来源。移民局在本案中错误地将两者混为一谈。
根据8 C.F.R. § 204.6(e) 的定义,EB-5投资资本的审核重点在于资金本身是否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法院指出,资金兑换行为本质上并不创造新的资产,而仅是资金流动的方式,因此对资金兑换方进行额外审查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援引Battineni v. Mayorkas案件,强调EB-5法规关注的核心是投资人自身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而非对资金流通过程中的中介方进行“无限追溯”。
判决影响:为EB-5投资者提供有力支持
虽然本案判决仅适用于联邦地区法院管辖范围,并未对全国范围内的移民局审查标准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因非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裁决),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未来,如果移民局在类似案件中继续要求EB-5投资人提供资金兑换方的资金来源证明,投资人可以援引本案裁决进行抗辩。
资金来源审查趋向合理,投资人仍需合规
此次法院裁决无疑为中国EB-5投资者带来了积极影响,减少了资金来源审查的不合理要求。然而,投资人仍应确保资金路径清晰、合规,并在资金兑换过程中保持透明度,必要时咨询专业移民律师,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对于曾因相同理由被拒签的EB-5申请人,现在正是审查自身案件并考虑上诉的最佳时机。虽然移民政策仍存在不确定性,但此次裁决无疑为未来的投资移民提供了更公平的审查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案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并不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对移民局形成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因其并非巡回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与助导意义。如果移民局在未来案件中仍要求进一步追溯huanhui人的资金来源,投资人可以引用此判决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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